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国庆节休假的安排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》第109条的规定,2009年10月纳税人增值税、消费税、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10月27日,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10月20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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